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7號聲請人小 櫻辰彥 即日商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
樓相對人日商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小櫻辰彥為日商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商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徵得小櫻辰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小櫻辰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