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方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方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方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本院卷第3至4頁),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5至8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確定在案,該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1年4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永錫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共4│有期徒刑7月,共2次│有期徒刑10月│││次│││├───────┼───────────┼───────────┼───────────┤│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犯罪日期│1、103年2月3日│1、103年3月初│104年3月19日│││2、103年2月10日│2、103年4月初││││3、103年3月15日│││││4、103年3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083、│103年度偵字第5083、│104年度毒偵字第423號│││5173、5174號│5173、517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4年度訴字第347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3年度訴字第71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2月4日│104年12月4日│105年1月6日(不經言│││定日期│││詞辯論,上訴駁回)│└───┴───┴───────────┴───────────┴───────────┘┌───────┬───────────┬───────────┬───────────┐│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共2次│有期徒刑7月,共2次││││││├───────┼───────────┼───────────┼───────────┤│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104年3月18日│1、104年6月23日凌晨0│1、104年6月23日凌晨0││││時15分許為警採集其│時15分許為警採集其││││尿液前3日內某一時│尿液前3日內某一時││││點│點││││2、104年8月17日凌晨1│2、104年8月17日凌晨1││││時30分許為警採集其│時30分許為警採集其││││尿液前2或3日內某│尿液前2或3日內某││││一時點│一時點│├───────┼───────────┼───────────┼───────────┤│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23號│104年度偵字第8392、│104年度偵字第8392、││││9676號、104年度毒偵字│96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95、1599號│第1195、15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4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1月4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判決├───┼───────────┼───────────┼───────────┤││判決確│105年3月29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定日期││││└───┴───┴───────────┴───────────┴───────────┘┌───────┬───────────┬───────────┬───────────┐│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款│款││├───────┼───────────┼───────────┼───────────┤│犯罪日期│104年7月26日│104年8月某日│104年8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8392、│104年度偵字第8392、│104年度偵字第10203號│││9676、104年度毒偵字第│9676、104年度毒偵字第││││1195、1599號│1195、15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度易字第1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9日│105年3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898號│105年易字第1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判決├───┼───────────┼───────────┼───────────┤││判決確│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105年3月29日│││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加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款││第1項│├───────┼───────────┼───────────┼───────────┤│犯罪日期│104年8月16日│104年1月14日│104年9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508號、│104年度偵字第750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46號│││偵緝字第338號│偵緝字第33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18號│105年度訴字第418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2號││││││││事實審├───┼───────────┼───────────┼───────────┤││判決│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18號│105年度訴字第418號│105年審訴字第212號││判決├───┼───────────┼───────────┼───────────┤││判決確│105年5月4日│105年5月4日│105年5月17日│││定日期││││└───┴───┴───────────┴───────────┴───────────┘┌───────┬───────────┬───────────┬───────────┐│編號│1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5年9月14日│││├───────┼───────────┤下│下││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2號││││事實審││││││├───┼───────────┤空│空│││判決│105年4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12號││││判決││││││├───┼───────────┤白│白│││判決確│105年5月17日│││││定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