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139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被繼承人 李修身 (亡)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被繼承人李修身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 陳報 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所執行之職務內容。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