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光隆 被上訴人即原告 顏品 若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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