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9號原告盈和利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宇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海宮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海康 被告 朱賢輝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黃柏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