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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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號參加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參加原告與參加被告 林長標 、乙○○、丙○○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之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13,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