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
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36
6),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周玉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