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台重覆字第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非依法律受留置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一○一年度台重覆字第七號聲請重審人 盧平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非依法律受留置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決定(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四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確定決定之繕本及證據,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又受理重審機關認為聲請重審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須就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為具體之陳述,始克相當。經查聲請重審人即補償請求人盧平於本件重審聲請書狀(即「再聲請覆審書」)中,並未依前開規定具體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及提出證據,僅泛略載稱:原確定決定駁回其補償之請求,顯屬違法濫權,爰請求遵照憲法規定,以保障其憲法上之權利云云。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重審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顏南全法官郭毓洲法官劉靜嫻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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