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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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戊○○原告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己○○首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0000000負責人庚○○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