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台覆字第2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冤獄賠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四號聲請覆審人 楊承德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九日決定(一00年度刑補字第八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楊承德(下稱聲請人),以其依序於新店軍人監獄、台北監獄、桃園監獄、南投監獄、宜蘭監獄、花蓮監獄、岩灣監獄、新竹監獄、綠島監獄無故坐牢一年、三年、三年、三年、三年、二年、三年、四年、二年,合計二十四年為由,請求刑事補償,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請求補償所憑之相關證明文件,原決定機關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至聲請人位於雲林縣○○鎮○○路○○○號之住所,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聲請人未依限補正。原決定因認聲請人之請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石木欽法官高孟焄法官吳燦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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