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豐原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