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吳周
相 對 人  徐學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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