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朱志佼
被告 郭政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
法官汪銘欽
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朱志佼
被告 郭政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
法官汪銘欽
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