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告 郭美蘭

旁雨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健茗 律師

楊惠雯 律師

被告 郭振剛

林莉君

周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偽證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偽證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由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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