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9號

原告時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君濤

被告 曾婉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6萬78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 官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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