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吳美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98,292元,應繳裁判費187,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6,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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