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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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金匯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二、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本。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