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化正 即正揚電機水電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霖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化正 即正揚電機水電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霖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