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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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9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寶福企業行係獨資或合夥組織,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