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甲○○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甲○○於原告起訴前之94年8月10日即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甲○○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原告為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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