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上訴人 郭錦霞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日本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