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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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㈠最新戶籍謄本。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之繕本。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扶養證明文件。㈦聲請人配偶之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及其案號到院,前經本院於98年4月1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月2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潘淑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