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61號聲請人丙○○
乙○○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
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丁○○與父親甲○○福曾為夫妻關係,嗣雙方於91年5月2日離婚,並約定聲請人二人均由母親單獨監護。惟因聲請人數度住院,聲請人父母不得已又再度同居,然同居期間,聲請人父親仍不斷因經濟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吵,並有家暴行為發生,導致聲請人生活在父親暴力陰影下,而生活費用及平日照顧均由母親一人獨自負擔,父親從未善盡為人父之扶養責任,且父親在外積欠債務,家中經常接獲討債電話,使聲請人生活充斥討債與暴力陰影,為使聲請人將來有一個正常的成長空間、健康的心態,並避免造成往後心理上的問題,爰聲請變更姓氏改從母姓「盧」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聲請人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之父甲○○之戶籍謄本為憑,惟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詢及有無聲請人現在之姓氏對其不利之事實或證據提出時,陳稱:「小孩心理的感受」等語;而聲請人丙○○、乙○○到庭亦僅泛言:「現在的姓氏會讓我想起暴力,跟媽媽姓就不會」、「(問:現在姓陳,在平日生活或是學校,有無困擾?)不會」等語(見本院97年10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由是觀之,本件聲請,應屬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丁○○對其父、其前夫甲○○之主觀感受,此乃純屬私人情感作用,與變更子女姓氏之要件無關,聲請人丙○○、乙○○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姓氏「陳」對伊何不利之影響,則其聲請變更姓氏改從母姓「盧」,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l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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