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 洪春秀 相對人 周上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6年11月2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上軒,1分之1。嗣債務人周上軒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2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一事,惟抗辯其借款金額並非1,500,000元,僅積欠聲請人債務660,000元,並已向本院臺中簡易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 松茂 ││0000-0000│建│3496│10000分之11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01898-│地號:臺中市北│住家用│總面積:159.15│陽台:8.87露│全部│││00○○○區○○段0965│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台:53.84│││││-0000│層數:013層│十層:90.53│││││├───────┤層次:十層│十一層:68.62││││││臺中市北屯區遼│十一層│││││││寧路一段606巷││││││││26號10樓│││││├─┴───┴───────┴────────┴───────┴──────┴────┤│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275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2│01777-│地號:臺中市北│隔離室、停車空間│總面積:1616.82││135分之3│││00○○○區○○段0965│鋼筋混凝土造│││││││-0000│層數:013層│層次面積:1616.82│││││├───────┤層次:地下層│││││││臺中市北屯區遼││││││││寧路一段606巷││││││││20號地下層│││││├─┴───┴───────┴────────┴────────┴─────┴────┤│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275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