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簡宇樞 被告 翁湘泉
倪源甫 上列被告2人因本院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27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