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 楊永水 聲請人 劉品秀 前列楊永水、劉品秀共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覺詒諄、 曾楊淞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是否約定分期清償?是否約定有期限利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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