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14號債權人 許月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慧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求新台幣(下同)20,060元之依據(依台端匯款單所載,僅匯款20,000元、3,000元,扣除債務人已還3,000元,餘20,000元)
三、債務人馬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