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24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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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2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9
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
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4.
071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4.4412%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繳息明細
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