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4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鳳山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40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9月27日上午10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95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13%
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催告書、授信約定書、
初貸放款傳票、提領取款憑條及放款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
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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