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