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美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本金│本金│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13,230元│止,按年息9.70%計算。│├──┼────┼──────────────┤│2│新臺幣│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6,409元│止,按年息11.70%計算。│├──┼────┼──────────────┤│3│新臺幣│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2,160元│止,按年息11.97%計算。│├──┼────┼──────────────┤│4│新臺幣│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1,048元│止,按年息14.7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