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竣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竣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竣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詐欺│拘役15日,如│108年5月27日至│橋頭地院│109年5月│橋頭地院│109年7│││││易科罰金,以│同年月31日│109年度金│14日│109年度金│月1日│││││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5號││簡字第5號││││││折算1日│││││││││││││││││├─┼────┼──────┼────────┼─────┼────┼─────┼────┼──────────┤│2│詐欺│拘役30日,如│108年7月14日至│本院109年│109年11│本院109年│109年12│││││易科罰金,以│同年月15日│度簡字第│月24日│度簡字第│月30日│││││新臺幣1000元││3874號││3874號││││││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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