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債權人揚泓實業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真 債務人詠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永春 債務人 林伯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