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朴簡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朴簡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朴簡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裕翔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裕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戶籍及前案資料等,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甥舅之關係;其徒手推倒告訴人機車之犯罪手段;尚無因故意犯罪遭判刑之紀錄;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為家中長男、未婚、無業、經濟勉持之家庭生活狀況;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毀損財物之價值及修復之費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明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