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被上訴人華新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莉淇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受告知人 洪頌凱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受告知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受告知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徐彩芳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