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5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黃郁舒
       黃銘光
       劉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五年
八月一日起至一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至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
約金,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一七計算之違約金,自一百零六年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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