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11號
原 告 董妙華
陳水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緯恩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