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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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11號
原   告  董妙華
       陳水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緯恩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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