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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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女四十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十日之上訴期間至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屆滿。茲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秀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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