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О四號敬
上訴人即被告甲○○○女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0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係址設於臺南市○區○○路二段五三九號「金銀座電子遊戲場」(已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向臺南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登記)之負責人,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四月底某日起開始營業,並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基於以賭博收入維生之犯意,擺設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二十三台,二十四小時營業,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且自同年七月一日起,以月薪新台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僱用與之有犯意聯絡,並以之維生之 顏怡芬 (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為店員,負責店內電動機具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等工作,由賭客先以現金硬幣投入機具內,或以開分方式押賭,押中可得押注金額倍數不等之彩金,贏得積分換取計分卡,再持向顏怡芬兌換現金(一分兌換一元),而與不特定之賭客相互賭博財物為常業。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晚間二十三時許,適賭客 蕭宗鈿 (經原審判處罰金一千五百元確定)在上址打玩東方之珠(即紅白勝利)機台,將其所把玩之分數二千分,按一比一方式向店員顏怡芬洗分,換得不詳張數二千分之分數卡,再由蕭宗鈿持分數卡至店內小房間內向顏怡芬換取現金二千元,於蕭宗鈿走出房間時為埋伏之警員 劉昱成 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性電玩機具共二十三台(內含IC板三十一塊)、在賭博性電動機具內查獲之賭資一千二百四十元,及在蕭宗鈿身上查獲賭博贏得之彩金二千元。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係「金銀座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於九十一年四月底某日起開始營業,並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二十三台,並二十四小時營業,且自同年七月一日起僱用原審共同被告顏怡芬為店員,負責店內電動機具開分、洗分等工作,於同年七月十日晚二十三時許,適有原審共同被告蕭宗鈿在場玩打後離去時,為警查扣電玩機具共二十三台(內含IC板三十一塊)及三千二百四十元(其中一千二百四十元自機台內取出,另二千元自蕭宗鈿身上取出查扣)等情,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常業賭博及普通賭博之犯行,並辯稱:「沒有給蕭宗鈿兌換金錢,沒有賭博行為」云云,於原審則辯稱「因員警劉昱成對顏怡芬有好感,時常藉故搭訕,並屢次邀約顏怡芬下班後喝咖啡被拒乃留其行動電話號碼給顏怡芬,惟顏怡芬始終不理劉昱成乃心生報復,趁蕭宗鈿行動電話鈴響,自其褲袋內掏出電話挾帶出口袋中之四千多元時,即抓住蕭宗鈿並由其手中所持之四千元,從其中抽走二千元」「蕭宗鈿尚未結束其電玩,根本無法計算其輸贏,何來賭博之理?」云云(見原審卷第十八至二十頁答辯狀)。
二、然查,原審共同被告蕭宗鈿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警訊中供稱:「我於把玩賭博性電動玩具兌換金錢時為警查獲」「當時把玩的機檯是東方之珠,...兌換方式都是採一比一的方式,也就是一元兌換一分」「我共兌換了二千元,兌換的方式是由計分小姐以機台上的分數,發給客人分數卡,我今日得到的分數是二千分,因此計分小姐就拿了二千分的分數卡會同我一起至店內後方的房間兌換二千元」「該名小姐就是顏怡芬」等語(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蕭宗鈿警訊筆錄),於偵查中亦供稱:「我是一分換一元」「我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檢察官偵查中否認是因為我會害怕」「都是在那個小房間換錢」「店家是一個男人(即被告甲○○○之夫 陳清光 )有叫我不要害他」「就是叫我不要說」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
一、二十二頁),原審共同被告蕭宗鈿對於玩賭後如何洗分?如何以計分卡兌換現金?兌換比例?兌換地點?及被告之夫陳清光如何要求其不要供稱有兌換金錢等情事,供述極為詳盡;次查,證人即當日查獲員警劉昱成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當天晚上七、八點到現場,約晚上十一點左右,被告蕭宗鈿打完電玩,我看他約尚有兩千三百分左右,他說要洗分,小姐拿計分卡給他,過了一會兒,賭客說要洗了,小姐先進去房間,客人才進去,進去後,我坐靠進門邊,我看到被告蕭宗鈿出來,再點鈔票,我就表明身分,他當時共有四千元,因其當時緊張,所以壹仟元掉到地上,我把他拿起來,算有四千元」「後來賭資扣案是由承辦人員負責,我當時有扣案四千元。後來我將錢交給轄區員警,我就離開了。當時被告蕭宗鈿說他只有洗分兩千元,另兩千元是他自己的」「事後扣款多少我不清楚」「0000000000號電話是我的,這是取締的手法,我要使對方放鬆警戒,所以給他,但我並沒有實際上邀約他出去吃飯」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四至四十七頁),證人劉昱成述證查獲蕭宗鈿兌換現金之經過及金額,核與原審共同被告蕭宗鈿供述之情節相符,再參以蕭宗鈿為警查獲時,警方並未在其身上查獲任何計分卡,足見該計分卡業已交付顏怡芬兌換現金無訛;又一般經營賭博性電玩業者,為逃避警方查緝,為賭客兌換金錢時,均極為隱密進行,是以警察機關為求順利查獲業者確有兌換金錢與賭客賭博財物之情事,喬裝賭客進入店內觀察,與店員聊天、搭訕獲取信任,以利查緝工作之進行,所在多有,亦無違法之處,是尚難遽此即認定劉昱成有故意誣陷被告之行為。另原審共同被告顏怡芬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受雇於被告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查獲時止,不過受雇十日,如非被告之允許,斷無自行主張予賭客換錢之理。足見被告所經營之上開電子遊戲場,確有兌換現金,而與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辯稱不能兌換現金,否認有賭博情事,原審共同被告顏怡芬亦附和其詞,及原審共同被告蕭宗鈿改稱沒有兌換現金云云,均核與事實不符,要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與原審共同被告顏怡芬間,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以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勾串共犯,構詞卸責,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元,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二十三台(內含IC板三十一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在機檯內扣得之賭資一千二百四十元,為在賭檯之財物,併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查被告經營之「金銀座電子遊戲場」,已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向臺南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登記等情,有臺南市政府商聯字第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臺南市政府南市建商課字第0九一000三九九一號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附於警卷可憑,是被告並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斷之犯行;次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日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違反該條項規定者,原應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惟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七日施行,違法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者,改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已廢止刑罰,是被告雇用女工顏怡芬於午後十時至十二時之期間工作,即不得論以該法第七十七條之罪,惟因公訴人對於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並未提起公訴,本院自無庸為任何諭知,均附予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佩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單位│備考│├──┼────────┼───┼───┼────────┤│一│賽馬│一│台│(八人座)│├──┼────────┼───┼───┼────────┤│二│紅白勝利│二│台│即東方之珠│├──┼────────┼───┼───┼────────┤│三│金銀豹│二│台││├──┼────────┼───┼───┼────────┤│四│金象王│二│台││├──┼────────┼───┼───┼────────┤│五│中華五PK│三│台││├──┼────────┼───┼───┼────────┤│六│皇冠迷│一│台││├──┼────────┼───┼───┼────────┤│七│水果│四│台││├──┼────────┼───┼───┼────────┤│八│美少女水困盤│四│台││├──┼────────┼───┼───┼────────┤│九│滿貫大亨│四│台││├──┼────────┼───┼───┼────────┤│合計││二十三│台│IC板三十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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