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083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誣告等罪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8月10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謝諒獲於原審以其擬對原審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2939號裁定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為由,聲請掃描該案卷全部電子卷證及拷貝法庭錄音光碟。惟經查該法庭錄音光碟,因已逾保存期限,依法銷燬,而當時尚無掃描電子卷證檔案留存,相關卷證即已無從給予,且抗告人本件聲請,亦逾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之期限,於法不合,乃予以駁回。
二、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2規定,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其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其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原裁定以經調查結果,上開卷證因已逾保存期限而依法銷燬,且當時尚無掃描電子卷證檔案留存,及本件抗告人聲請已逾期為由,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就原裁定有何違法、不當,未置一詞,遑論具體指摘,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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