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239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婉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鍚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吳「鍚」昭或吳「錫」昭,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