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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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東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1135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46號、第67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暨考量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具狀表示無意見等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28罪)犯罪日期111年3月26日111年2月28日111年3月22日至111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336號、第20964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3號、第10026號、第10134號、第10135號、第10478號、第11224號、第11336號、第11768號、第13642號、第1469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3號、第10026號、第10134號、第10135號、第10478號、第11224號、第11336號、第11768號、第13642號、第1469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1135號111年度金訴第646號、第679號111年度金訴第646號、第679號判決日期112.02.07112.03.28112.03.2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1135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46號、第67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46號、第6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14112.06.20112.06.20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8罪)犯罪日期111年2月28日111年3月25日111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3號、第10026號、第10134號、第10135號、第10478號、第11224號、第11336號、第11768號、第13642號、第1469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第646號、第679號判決日期112.03.2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46號、第6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6.20備註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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