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耕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潮億 被上訴人即原告屏東縣鹽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鄭雙銓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1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