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55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謝萬霖 被告 黃秀美 被告 黃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因契約涉訟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貸契約書第15條可按(見支付命令卷),揆之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