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原告 林秋足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 陳建偉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被告 沈金津
沈聖凱 被告長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珍 被告士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昇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怡雯 律師
陳信憲 律師被告 李竺浩
李竺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林詠御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4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102年10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
㈠依被告李竺浩、李竺祈102年9月9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系爭
機器其中1台係委由隆行國際有限公司代為處理、出售,原因為何?有無給付報酬予隆行國際有限公司?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㈡對於原告102年9月24日、25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原證40至42
,有何意見?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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