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36號上訴人 蔡幸真
陳信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黎惠波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因99年度醫字第3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5,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