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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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洪林春葉 訴訟代理人 汪小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84號)┌─────────────────────────────────────────────┐│股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624││├──┼──────────────┼──────────────┼──┼─────┼───┤│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18│180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594││├──┼──────────────┼──────────────┼──┼─────┼───┤│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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