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凱因肇事逃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6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5日│108年8月5日│108年12月12日│108年8月3日│││││││├────────┼──────────┼──────────┼──────────┼──────────┤││││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4368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866號│毒偵字第4866號│109年度偵字第9590號│偵字第3102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最後├────┼──────────┼──────────┼──────────┼──────────┤│││││109年度│109年度│││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8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81號│上訴字第3505號│審交訴字第2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5日│109年2月25日│109年11月11日│110年3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確定├────┼──────────┼──────────┼──────────┼──────────┤│││││110年度│109年度│││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8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81號│台上字第2040號│審交訴字第265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110年4月29日│110年5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