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34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台灣精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零壹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