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晋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晋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3、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於112年1月29日21時5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57、1482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2年12月18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發文字號: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6只,因均與上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
,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檢驗前淨重共0.2334公克,驗餘重量共0.2319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檢驗前淨重共1.2204公克,驗餘重量共1.219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5990公克,驗餘重量0.5969公克)4玻璃球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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